四川省电气照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四川省电气照明学会。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电气和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有关涉及电气和照明领域的科研、教学、设计、生产开发和推广应用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电气和照明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关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搭建企、事业单位之间技术和信息交流平台,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电气和照明事业,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国梦的四川篇章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本团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电气和照明科技的学术交流,积极促进学科的不断发展;
(二)普及电气和照明科技知识,传播电气和照明先进技术和经验;
(三)组织或推荐会员积极参与四川省电气和照明相关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相关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四)组织或推荐会员参与四川省电气和照明经济建设中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的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五)经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推荐专家积极参与电气和照明科技项目的论证及实施工作,编写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要求提供的电气和照明专业范围的专项调查及论证报告,接受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担电气和照明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技标准的编审工作,开展对会员电气和照明技术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举办电气和照明技术领域的成果展览展示会,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积极开拓市场;
(六)依法编辑电气和照明科技等学会内刊;
(七)开展电气和照明专业信息交流及信息服务工作;
(八)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举荐人才,奖励在电气和照明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
(十)举办为本会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实行多元制的会员结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凡承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在电气和照明科技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和单位,符合以下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入会。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电气和照明事业的科技工作者;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电气和照明事业一年以上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电气和照明事业二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电气和照明事业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电气和照明事业五年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3.从事电气和照明技术工作多年,有丰富实践经验或较大贡献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富有工作经验和成绩的领导干部或专职业务干部。
(二)凡与本团体专业相关,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愿意与本团体建立联系并能积极参与和支持本团体活动者,均可申请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含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核;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进行会藉管理;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六)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和完成本团体所委托交办的工作并协助本团体开展活动;
(七)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八) 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入会自愿,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经本团体提示或通知后一年内仍不改变者,视为自动退会,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法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电气和照明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换届离任的理事长聘为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侯选人;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由理事长行使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定办事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设秘书处,聘一名专职秘书。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四川省电气照明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上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